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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为什么你还得承担对方的债务?
发布时间:2023-11-08 作者:
近期,海豚婚姻家事团队收到了一条咨询:

“离婚时,前夫和我约定了财产都归我,最近却被前夫的债主提起撤销之诉,说要分走那些约定在我名下的房产,怎么会这样呢?那些房产之后真的会抵给债主吗?

离婚财产分割,本就纠纷不断,再涉及到债务,更容易滋生事端。

那么,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一方放弃全部财产,该方债务谁来偿还?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想要回答上面的一系列问题,需要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我们可以得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考虑“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的外观表示,同时需要结合举债用途和共享收益的实质内容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来说:

a.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b.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c.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净身出户≠不要偿还债务

不难理解,倘若该条咨询提到的债务,是婚后产生的,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当然具有还款义务,毕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如果该笔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而债务人离婚时放弃所有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难道就不用偿还债务了吗?

不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也就是说,问题焦点在于,离婚时双方关于财产的分配是否会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如果一方选择净身出户,将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全盘约定归对方所有,那么就会导致债务人在处分财产后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即会被认定离婚财产分割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简单来说,即使该笔债务是对方的个人债务,但若是发生在离婚前,且离婚时对方(债务人)无缘由的少分财产,甚至是“净身出户”,使得他的偿债能力减弱,或者没有还钱能力,那么这个财产分割的方案就会面临被债权人撤销的风险。

而开头我们提到的咨询就属于这种情况,当事人所提到的该笔债务在双方离婚前已产生,债权人对双方的财产分割方案并不知情,且男方所谓的“净身出户”,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给女方,就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

在此之前,海豚婚姻家事团队国丽燕律师经办的一起撤销离婚协议案件顺利结案,最终则是帮助女方免除了百万债务。

在该案件中,虽然该笔债务同样是男方的个人债务,不同之处在于,离婚时男方并非“净身出户”,且分配到了公司的股权,根据价值评估该股权是可以覆盖还款责任的,法院判定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处分行为并未影响到男方债权的实现,只是债权人自己怠于行权。

除此之外,双方也并非是因为躲避债务选择离婚,而是男方本身便存在婚内过错。最终,法院驳回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

「 海豚提示 」

离婚协议的内容虽然是由双方确定,但如果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任何试图通过净身出户、少分财产等行为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是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

在遇到债务人因离婚少分财产或“净身出户“导致没有还钱能力,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离婚后确实对对方债务并不知情,且并没有因此多分财产,却遭“大额举债”,请及时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最后,大家常说民法典不保护婚姻,只守护财产。事实上,法律只是婚姻中最后的一道底线与边界,想要守护爱情,规避风险,或许更需要的是信任与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