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代理某餐饮品牌股东并解决其离婚纠纷,后提供常年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0-08-13 作者:
“我要离婚”
“离婚,想都别想”
“你不想离,那我搬出去住,两年后,你不想离也得离。”
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解,如果一方不想离婚,就分居两年,耗两年就可以离婚了,其实不然。


背景介绍
王某和李某结婚3年,婚后因婆媳问题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每况愈下。在一次三方大吵之后,妻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之后就在外地久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妻子王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们,想让我们帮助她离婚。团队律师对王某和丈夫的恋爱经历、婚后共同生活情况、离婚原因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询问和记录,在给出专业意见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地对当事人保持同理心,给予理解和安慰。

办案经过
接受王某的委托后,团队立即成立了专案组为其服务。我们了解到导致双方分居的直接原因是经常吵架、夫妻不合感情破裂,并且妻子已经在外地居住满两年。我们认为委托人的这种情况满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规定。但是这类离婚诉讼案件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在于是否能提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并且分居两年以上的证据。否则就会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导致无法判决离婚。
要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是抱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心态来处理离婚诉讼,一次就判离的判例为数不多。在离婚诉讼第一次没有判离的情况下,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就需要等六个月之后才能起诉。这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焦虑之感,我们也考虑到委托人的心情,制定了非常严密的诉讼策略,做了大量工作来补足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的证据,让当事人能够尽快离婚,不用再受夫妻关系貌合神离之苦。

案件结果
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分居协议、双方协商离婚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尽管被告主张这份婚前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胁迫而签订的,但却无法提供证据,因此该分居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被法院所采纳。
法院根据该分居协议,及其我们提供的在外租房合同、水电缴费清单、消费记录等其他证明分居的证据,认定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原告的离婚诉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律分析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解,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不会自动消失,而是需要经过法院判决。并且这里蕴含着两个重要条件:
一是分居的原因在于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长期出差、工作、求医或者其他原因分居的,除了感情不和的其他分居理由不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不符合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要分居要满两年,并且连续不断,如果是分居一段时间,和好了又住在一起,过段时间再分开,这种分居就不满足分居两年的要求。以上两个的举证责任都在于原告,如果证明不了,就得承担败诉的风险。只有制定好严谨的诉讼策略,准备好充分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离婚的诉求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