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代理某优质男士成功离婚出轨渣女,要回六十万彩礼!
发布时间:2020-09-28 作者:陈海云律师
*彩礼因其数额较大,且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故在未达到结婚的目的或者经历较短婚姻期间的情况下,会涉及到彩礼退还问题。本文通过团队真实案件来对于彩礼退还问题进行司法阐释。

01.案件背景

黄先生和林女士因达到适婚年龄,由家中父母进行介绍认识后,互相认可对方因而陷入爱河,后筹备结婚事宜。


订婚时,迎合当地习俗,男方拿出了668000作为女方的结婚彩礼,赠送给了女方,且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因工作原因被调至上海工作,两人分隔异地,感情迅速降温。


好景不长,2019年黄先生回到老家,本来准备给林女士一个惊喜,没想到本属于两个人的惊喜变成了三个人的惊吓


事后,林女士回到娘家,黄先生痛定思痛,幸好没有生孩子,表示自己不再带上绿油油的帽子,且两人感情确实无法继续。


和林女士协商想要离婚,并要求退回原来的彩礼钱。但是电话无法接通,林女士方由其父母在和黄先生对接,表示离婚不行,钱也一分不退,双方协议无果后,眼看黄先生就要经受人财两空的境地,看到了陈律师的相关案例后,和陈律师取得了联系。


02.办案过程

陈律师在和黄先生对接过后,充分了解案件经过和黄先生的相关诉求,在确定双方没有继续生活下面的可能性的之后,陈律师为该案件成立了专门的办案小组,由该小组为黄先生进行服务。


办案小组认为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以下


✦ 一、因为女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故需我方准备诉讼离婚,证明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相关证据。

✦ 二、因无抚养权争议,夫妻共同财产较少,财产方面为668000元是否由女方进行退还。


针对上述两点争议焦点,办案小组和黄先生说明情况,通过前期案件准备,黄先生已完全信任陈律师,将自己之前拍摄到的林女士出轨视频拿出。


办案小组也积极和女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避免刚性的法院诉讼,希望双方可以就该问题调解到位,在和林女士积极多次沟通后,林女士同意办理登记离婚,但就彩礼退还的话,只愿意退回部分,和黄先生诉求相差较大。


协议无果,最终只能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03.案件结果

因陈律师及其团队的积极争取,最终等到了法院较为完美的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

二、被告林某1、林某2、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黄某彩礼款6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结果黄先生十分满意,陈律师团队也是不负厚望,帮黄先生开始了一段全新的人生。


04.法律分析

该案件较为复杂的问题为668000元彩礼退还的问题,对于彩礼问题在《婚姻法》当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且在最近出台的《民法典》当中也并未明确。

因为作为中国特有的习俗,法律更希望可以以风序良俗进行约定


彩礼的给予,陈律师认为应该属于附条件的赠送,男方在给予彩礼时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果无法缔结婚姻,男方是不可能给予大额资产的赠送,在民法规定中,该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条件是否生效,直接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换言之,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给予,在无法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时,应当是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在诉讼当中,较为重要的是对于该笔财产的性质认定,是否应该将其认定为彩礼。众所周知,金钱为种类物,无法将其特定化,将其区分已毫无意义,那认定金钱性质极为关键。


综合考量后,陈律师认定是够该笔财物为彩礼,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 当地是够有收取彩礼的风俗习惯

2、 该笔财物的给予是否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3、 该笔财物的价值大小。对于以上因素综合考量后,法院会根据双方同居情况、婚姻中过错情况、双方经济条件来判断礼金返还比问题。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如若侵权可后台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