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是社会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064条中再一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文就夫妻共同债务,为大家解答常见的共同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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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范畴内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这些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既然来源于生活,肯定也是会随着社会不断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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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 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 第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 第四: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 第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
✦ 第六:其他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条件的个人债务。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里面隐含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举例譬如第二种情况可能会涉及配偶一方需要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知夫妻分别财产制,才可能让债务不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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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实际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一方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还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主张赌博的举证难度偏高,并且在诉讼中,大部分只能口头声称另一方借钱系用于赌博而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最后往往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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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在夫妻以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前要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