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离婚可以,赔偿不能少
发布时间:2021-01-12 作者:陈海云律师
“女儿真可爱,就是一点都不像爸爸”
邻居们的玩笑话起初蔡大哥并不在意,可在一次出差提前回家后,蔡大哥无意中看到妻子竟和别的男人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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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大哥慌乱之余未“打草惊蛇”,万般纠结后偷偷带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令蔡大哥深受打击。
女儿果然不是自己亲生的。
这是陈律师曾经办过的案件,男方“喜当爹”,助其索要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赔偿
案件的最后,蔡大哥虽然心情难以平复,但至少得到了应得的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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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婚姻不是天然就有,它需要努力去营造;如果双方不珍惜缘分还互相伤害,不仅会在彼此的心灵上留下难以治愈的创伤,而且在离婚时可能会面临高额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制度。
针对“离婚赔偿”,本文进行详细叙述,包括离婚赔偿的情况、标准、条件及取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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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离婚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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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又加了一条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Q2
离婚赔偿采用什么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司法实践中,离婚赔偿法官主要考量因素加害人过错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当地经济条件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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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Q3
获得离婚赔偿有哪些条件?


(一)法定的过错种类。
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二)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的一方。
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以及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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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离婚赔偿如何取证?


1、过错方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者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据;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过错方与他人结婚登记的证明;
4、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诊断或者相关机构的伤情鉴定书;
5、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
6、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者行为的照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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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帮助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一起,构成了我国目前的离婚救济制度。这是家事法律的人文关怀,也是法律与道德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