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厦门离婚律师推荐
发布时间:2021-05-17 作者: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除了对财产、子女抚养权和抚养权的争夺,一方还会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当然了这是出现在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之下,是法律所提倡允许的。下面为你整理了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有哪些

离婚,是源于夫妻感情破裂,一般离婚无所谓谁对谁错,不存在离婚后向对方要求赔偿的说法。但是对于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某些情况,婚姻法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法律规定情形之下,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佮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在确定具体数额时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核定。

二、二审起诉离婚会被驳回吗

诉讼离婚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时,二审会不会被驳回,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