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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6-03 作者:
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现我国无论是娱乐圈还是平常百姓家,试婚、非法同居、未婚先孕现象的日益增多,非婚生子女数量呈上升趋势。

虽然孩子无法决定自己的出身,但是无论如何他们都是需要被关爱和平等对待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利,法律又是如何保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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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子女的概念和情形


《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予以明确规定,按照通常理解,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②是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
③是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




2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换一个说法就是,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3


非婚生子女在抚养方面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因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抚养费请求权。



4


非婚子女在继承方面的权利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子女则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如果父母立有遗嘱,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尊重立遗嘱人对遗产的安排。



5


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成年后也有对父母赡养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有负担能力的非婚生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有赡养的义务。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69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亦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反映出大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非婚生子女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纠纷。


因此,我们也要提醒大家:除非做好万全的准备或有特殊情况,否则尽量不要选择未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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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