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疫情大流行的环境下,许多夫妻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或不方便回国,在长期缺少沟通交流和亲密接触的情况下,婚姻关系难免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决定结束婚姻,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关系到人身权利,立法本意上,协议离婚需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才能够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
夫妻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其中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
双方可按照正常协议离婚程序,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但是诉讼离婚首先要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进行离婚的后续流程,确定管辖地法院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并且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到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
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
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以下情况也具有管辖权: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管辖法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查立案后,法院一般后会询问原告是否与被告达成协议。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被告无法联系得上,法院会逐级将诉讼文书交至外交部门,通过外交方式传达。
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双方离婚诉求。
若通过外交途径仍然无法传达至被告,法院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仍然不应诉,被告缺席法院判决后,仍会将裁决文书以公告方式传达。
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15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外,缺席判决情况下法院一般就双方是否离婚的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财产分割问题不予处理。
对于一方在境外的离婚诉讼,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受到地域的限制会比一般离婚诉讼耗时长、手续繁琐。所以,在涉及多个国家的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情况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当事人还是要先咨询清楚当地专业的婚姻律师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