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代理某私人客户并为解决“天价”彩礼纠纷
发布时间:2020-08-12 作者:
前言
结婚给彩礼作为中国婚姻习俗当中较为普遍的一环,一直源源流传,现实生活中,一般为男方或者其父母给予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来达到结婚的目的,根据日常习惯,彩礼给予一般是在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已经十分明确。

因其数额较大,且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故在未达到结婚的目的或者经历较短婚姻期间的情况下,会涉及到彩礼退还问题。陈海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在接待男方当事人的时候,也是多次提及彩礼退还问题。下面我们举一个团队真实处理案件来对于彩礼退还问题进行阐释。


案件背景
黄先生和林女士因达到适婚年龄,由家中父母进行介绍认识后,陷入爱河,经过三个月的恋爱期之后,双方较为认可对方,经父母同意后双方开始准备结婚。订婚时,因为当地习俗习惯问题,需男方拿出彩礼给予女方,女方才同意结婚,因为两人前期感情融洽,双方看对了眼,男方也干脆拿出了168000作为女方的结婚彩礼,赠送给了女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因工作原因被调至上海工作,两人分隔异地,感情迅速降温。
好景不长,2019年黄先生回到老家,本来准备给林女士一个惊喜,没想到本属于两个人的惊喜变成了三个人的惊吓。事后,林女士回到娘家,黄先生痛定思痛,幸好没有生孩子,表示自己不再戴上绿油油的帽子,且两人感情确实无法继续。

和林女士协商想要离婚,并要求退回原来的彩礼钱。但是电话无法接通,林女士方由其父母在和黄先生对接,表示离婚不行,钱也一分不退,双方协议无果后,眼看黄先生就要经受人财两空的境地,看到了陈海云律师的公众号文章,和陈海云律师取得了联系。


办案经过

陈海云律师在和黄先生对接过后,充分了解黄先生的案件经过和黄先生的相关诉求后,在确定双方没有继续生活下面的可能性的之后,陈律师为该案件成立了专门的办案小组,由该小组为黄先生进行服务。
充分分析后,办案小组认为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以下:
1、因为女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故需我方准备诉讼离婚,证明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相关证据。
2、因无抚养权争议,夫妻共同财产较少,财产方面为168000元是否由女方进行退还。
针对上述两点争议焦点,办案小组和黄先生说明情况,通过前期案件准备,黄先生已经完全信任陈海云婚姻家事团队,将自己之前拍摄到的林女士出轨视频拿出。办案小组也是积极和女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避免刚性的法院诉讼,希望双方可以就该问题调解到位,在和林女士积极多次沟通后,林女士同意可以和黄先生去办理登记离婚,但是彩礼退还的话,只愿意退回五万元,和黄先生诉求相差较大。

办案小组将黄先生案件起诉至当地法院,经过庭前的充分准备,和之前林女士的沟通,办案小组在庭审表现十分出色。


案件结果
因为陈海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积极争取,等到了法院的较为完美的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
二、被告林某1、林某2、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黄某彩礼款1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结果黄先生十分满意,陈海云婚姻家事团队也是不负厚望,帮黄先生开始了一段全新的人生。


法律分析
该案件较为复杂的问题为168000元彩礼退还的问题,对于彩礼问题在《婚姻法》当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且在最近出台的《民法典》当中也并未明确。因为作为中国特有的习俗,法律更希望可以以风序良俗进行约定。
彩礼的给予,笔者认为应该属于附条件的赠送,男方在给予彩礼时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果无法缔结婚姻,男方是不可能给予大额资产的赠送,在民法规定中,该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条件是否生效,直接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换言之,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给予,在无法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时,应当是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在诉讼当中,较为重要的是对于该笔财产的性质认定,是否应该将其认定为彩礼。对于彩礼当中物品性质认定,因其为特定物,在性质认定时较为简单。那总所周知,金钱为种类物,无法将其特定化,将其区分已毫无意义,那认定金钱性质极为关键。综合考量后,笔者认定是够该笔财物为彩礼,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当地是够有收取彩礼的风俗习惯
2、该笔财物的给予是否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3、该笔财物的价值大小。
对于以上因素综合考量后,法院会根据双方同居情况、婚姻中过错情况、双方经济条件来判断礼金返还比例问题。

陈海云婚姻家事团队,婚姻家事一把好手,为您开启全新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