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我这一生只爱你一个人,我要是做了任何对不起你的事情,我遭天打雷劈!”
“我要是再犯同样的错,我就给你一套厦门岛内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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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时的誓言像酒,听多了容易上头;爱情像迪士尼的烟火,美但不切实际;有情人终成眷属,能否共同走向美好?交往时的誓言又能否成为维系婚姻的金牌令箭?
现在越来越多人拥有法律意识,知道恋爱或婚姻中,那些听着很美好的话语并没有法律效力,各式各样的“忠诚协议”时髦了起来~签字的一方各种心理作祟,不敢签字的一方直接被判了“你不爱我”的“刑”。
忠诚协议定义:
是指鉴于婚姻双方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即所谓的“出轨方”)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到底《忠诚协议》该不该签?有没有必要签?
前段时间最高法研究院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度分析,
且给出了几个真实案例作支持:
(图/最高法研究院)
(图/最高法研究院)
通过最高法研究院的研究,将主流裁判观点总结成如下:
一、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
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
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
“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个人及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三、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约定问题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如果“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作了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在离婚成为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
四、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抚养权问题
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
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和8周岁以上子女的个人意愿,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五、“忠诚协议”不得剥夺和限制协议人的人身权利
“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越来越开明,
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
“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
转变为
“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
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