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背景
直到有一次,为了给妻子和女儿一个惊喜,蔡某出差提前回来,去幼儿园门口接女儿时,发现女儿竟然和老婆以及另一位陌生男子在一起,三个人其乐融融,仿佛他们才是一家子,并且蔡某当晚在家里等了一夜妻子和女儿都没有回来。蔡某深受打击,这才对妻子的忠贞产生怀疑,随即带着女儿悄悄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女儿并非自己的骨肉,一时间,蔡某竟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后来在家人的要求下,蔡某与林某协议离婚,然而女方林某却不肯离婚。无奈之下,蔡某经人介绍找到陈海云律师团队,欲以诉讼手段离婚,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以及返还孩子抚养费。
02.案件难点
蔡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孩子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蔡某与林某离婚,并判令林某赔偿蔡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返还抚养费。
本案中,女方林某在夫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并隐瞒事实,致使蔡某在抚养孩子五年后才得知。该欺诈性抚养,对蔡某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蔡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之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或拟制血亲关系而产生。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本案中,蔡某并非豆豆生物学上意义的父亲,蔡某不负有抚养豆豆的法定义务,其抚养豆豆的行为减轻了林某的法定义务,因此,蔡某支出的抚养费用林某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