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丈夫嗜赌成性,助女方成功离婚并争得房产!
发布时间:2020-12-29 作者:

01.案件背景


于女士与其丈夫经人介绍认识,在互相看好后与之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多年,于女士才发现男方有赌博的恶习,虽每次都在事后痛哭流涕甚至在于女士面前下跪保证承诺不会再犯,但次次食言毫无悔改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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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于女士一次生病住院需要切除胆囊期间,男方都没有一次去医院探望照顾过,更有甚者,在此期间男方还将双方的生活存款20万均付诸于赌场。因此于女士忍无可忍最终选择再次离婚看到了陈律师的相关案例后,决定委托陈律师来处理。

02.办案过程


在和于女士沟通后了解到,于女士曾与男方在多次保证中的某一次,签署过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其中约定男方婚前购买、婚后有共同还贷、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在还完房贷后由男方过户给女方。但房贷还完后,男方却不同意过户,且声称该套房产是“赠予”,要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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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在了解该情况后多次与于女士洽谈,并且最终制定了具体方案。在法庭上,针对男方该主张,陈律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提供证据证明女方为还房贷卖掉了自己名下的房产,结合双方银行流水、账单等证据,以证明我方对家庭的付出以及该套房产的承担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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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案件结果


最终,法官全部支持了陈律师的主张,认定这部分房产为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而不是赠与,判决该套房产归于女士所有


04.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内均可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为一人单独所有或双方共有。婚内财产约定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夫妻财产协议,受法律保护。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会将婚内协议和婚内赠与混淆,并利用过户未完成这一条企图撤回赠与,伤害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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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内财产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1、协议双方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也就是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3、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即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的归属(比如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离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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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5、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证本协议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通常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做好公证,这样内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将不会产生新的争议而导致该协议无效。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婚内财产协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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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需要注意以下情形,约定可能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很有可能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很有可能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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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5、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除非第三人明确知道双方之间的这一约定,否则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无效。

6、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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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陈律师建议,如若夫妻双方要签订婚内协议一定要请专业律师起草,或是在起草后及时办理公证手续,防止无效